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05民初595号
原告:韶关市辉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韶南大道三公里金沙小区江畔花园一幢二层左侧。
法定代表人:方才良,总经理。
被告:聂忠会,男,住韶关市曲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韶关市辉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聂忠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韶关市辉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聂忠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彭伟荣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冉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