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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3009号

张连兴与张连苓、张连永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连兴,张连苓,张连永,宣秀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3009号申请执行人张连兴,联系电话。被执行人张连苓。被执行人张连永。被执行人宣秀英。本院在执行张连兴申请张连苓等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连兴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335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贻慧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爱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