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执字第00918号申请执行人谢守红。被执行人严敏。被执行人雷艳。申请执行人谢守红与被执行人严敏、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谢守红于2015年11月18日以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514号民事调解书为据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
一、偿还欠款20000元;
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2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严敏、雷艳的担保人万川已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谢守红申请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5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世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刘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