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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1民初635号

马某甲与马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1民初635号

原告:马某甲。

被告:马某乙。

委托代理人:张洪满,河北晨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诉被告马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马某甲承担。

审判员  韩怡文二0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赵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