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1民初635号
原告:马某甲。
被告:马某乙。
委托代理人:张洪满,河北晨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诉被告马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马某甲承担。
审判员 韩怡文二0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赵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