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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执字第1501号

王福英与田家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福英,田家虎,张宗跃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1501号申请执行人王福英,女,1967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田家虎,男,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张宗跃,男,198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河县。王福英与田家虎、张宗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5)商民初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田家虎、张宗跃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王福英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田家虎、张宗跃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标的额为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申请执行人王福英如发现被执行人田家虎、张宗跃具备执行能力时,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5)商民初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霜梅

审 判 员  高 营

代理

审判员  刘立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