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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商初字第1089号

青岛鑫盛宇机械有限公司与青岛易凯多轴钻床有限公司、青岛德瑞高机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青岛鑫盛宇机械有限公司,青岛易凯多轴钻床有限公司,青岛德瑞高机械有限公司,黄祖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字第1089号原告青岛鑫盛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城马路118号甲。法定代表人高立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倩倩,山东诚功(即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琪,山东诚功(即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易凯多轴钻床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淮阳路8号-7号。法定代表人朱志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管延葆,山东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君,山东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德瑞高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德顺路17号。法定代表人黄祖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管延葆,山东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君,山东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祖兴,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委托代理人管延葆,山东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君,山东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鑫盛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易凯多轴钻床有限公司、青岛德瑞高机械有限公司、黄祖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青岛鑫盛宇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青岛易凯多轴钻床有限公司、青岛德瑞高机械有限公司、黄祖兴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鑫盛宇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易凯多轴钻床有限公司、青岛德瑞高机械有限公司、黄祖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32元,共计2182元,由原告青岛鑫盛宇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宋治宇

人民陪审员  孙士文

人民陪审员  吴遵政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左璐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