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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11民初293号

李莲英与林月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2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莲英,林月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293号原告李莲英,女,195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金光。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林月行,男,199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代表人吕红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芦璐。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原告李莲英与被告林月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莲英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林月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莲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莲英撤回对被告林月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6元,减半收取243元,由原告李莲英承担。

审 判 长  霍璐婷

审 判 员  郝付勇

人民陪审员  郝素芬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辛红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