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9刑初93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跃林,农民,;因吸毒于2004年10月、2007年2月分别被强制戒毒六个月、劳动教养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1年7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4年1月12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6年4月19日被决定执行行政拘留15日;因本案于2016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6]6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跃林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沈玲芳、被告人罗跃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1月6日,被告人罗跃林插片开门进入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井头王社区***号403室租房,窃得被害人唐某的苹果5手机1部、现金约800元,共计价值约1273元。2.2016年3月25日,被告人罗跃林溜门进入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井头王社区***号302室租房,窃得被害人李某的苹果5S手机1部、现金120元,共计价值1719元。3、2016年3月30日,被告人罗跃林插片开门进入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高田社区**幢2号404室租房,窃得被害人周某的魅族手机1部(无法估价)、苹果6S手机1部、苹果平板电脑1台、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现金约200元,共计价值约8328元。综上,被告人罗跃林盗窃作案3次,窃得财物共计价值约1132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罗跃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唐某、李某、周某的陈述,证人沈某甲、沈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照片,接警单,光盘,证据制作说明,强制戒毒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罪犯档案资料,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罗跃林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跃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罗跃林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跃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跃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罗跃林退赔被害人相应的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李 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毛枭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