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3392号申请执行人胡寿彭。委托代理人蒋文华。被执行人叶少甫。关于胡寿彭与叶少甫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5)泰河民初字第08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叶少甫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泰河民初字第084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季江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何 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