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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2民初2894号

原告任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任XX,张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2894号原告任XX。被告张XX。本院在审理原告任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审 判 员  姜耀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张艳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