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2894号原告任XX。被告张XX。本院在审理原告任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审 判 员 姜耀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张艳妮 来自
原告任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2894号原告任XX。被告张XX。本院在审理原告任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审 判 员 姜耀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张艳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