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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02民初2421号

李国旗与刘俊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国旗,刘俊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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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02民初2421号原告李国旗,男,汉族,1967年7月12日生。被告刘俊丽,女,汉族,1971年10月20日生。委托代理人彭其峰,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旗诉被告刘俊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旗于2016年6月7日以已双方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国旗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国旗负担。

审 判 员 连东超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

书记员 靳学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