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380号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65年3月19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居民,住南部县。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58年9月19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绪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姚博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