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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4380号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15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380号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65年3月19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居民,住南部县。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58年9月19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绪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姚博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