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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02民初1364号

梁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梁某,卢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02民初1364号原告梁某。被告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吕 程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安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