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02民初1364号原告梁某。被告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吕 程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安彬 来自:
梁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02民初1364号原告梁某。被告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吕 程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安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