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1刑初87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卫羊,无业。2016年3月2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6]6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卫羊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费春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卫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许卫羊于2015年9月30日下午,在江阴市祝塘镇某某公司宿舍内,乘隙窃得被害人王某人民币3000元。案发后,被告人许卫羊已全部退赔。上述事实,被告人许卫羊多次供述在卷,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收条等书证,被害人王某的陈述笔录,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身份信息表,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卫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许卫羊归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卫羊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许卫羊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审判员 XX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陈 梦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