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4民初907号原告李木忠,男,194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原告蔡建梅,女,195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被告李谭,男,196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被告邓松娣,女,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委托代理人罗雪菊,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木忠、蔡建梅诉被告李谭、邓松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木忠、蔡建梅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木忠、蔡建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木忠、蔡建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元,由原告李木忠、蔡建梅负担。
审判员 邓锡熹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黄家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