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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04民初595号

王传忠与薛庆玉、孟宪森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传忠,薛庆玉,孟宪森,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齐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04民初595号原告王传忠,男,1975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佟铁军,黑龙江公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庆玉,男,1954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孟宪森,男,其他情况不详。被告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春梅,女,1978年4月出生,汉族,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被告齐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负责人丁一,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武利飞,男,1987年6月出生,汉族,齐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传忠与被告薛庆玉、孟宪森、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齐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传忠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传忠以与被告薛庆玉自行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传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王传忠负担。

审判员 栾 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董俊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