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立保字第321-1号申请人刘某,身份证住址,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黄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某,身份证住址,身份证号码。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600000元的财产。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5)深龙法立保字第321号财产保全裁定,并依据该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张某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东方瑞景苑商住楼1(房产证号:),查封期限自2015年12月21日至2018年12月20日。2016年3月3日申请人刘某向本院提交《解除仲裁财产保全申请书》,同意解除对被申请人张某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东方瑞景苑商住楼(房产证号:)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的查封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张某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东方瑞景苑商住楼(房产证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易旭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谢雅琴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