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207刑初86号公诉机关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忠玉,捕前住包头市,户籍所在地包头市。2013年3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至2015年3月10日。因本案于2016年3月10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九原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17日被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包头市九原区看守所。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以九检公诉刑诉(2016)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忠玉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包头市九原区检察院检察员马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忠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7日11时许,在包头市九原区建新街与安定路口东北侧彩虹超市门口,被告人田忠玉趁被害人王润兰在做美甲之机,将其放在身旁价值100元的粉红色手提包一个盗走,包内有现金215元,价值1650元的三星手机一部,价值30元的化妆品一套及价值20元的女士针织衫一件。被盗财物价值经鉴定共计人民币2015元。案发后,被告人田忠玉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王润兰经济损失2100元,并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田忠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鉴定意见通知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侦查终结报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收条,谅解书,证���刘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润兰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被告人田忠玉的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结论,辨认笔录,监控录像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且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忠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经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2015元,属数额较大。被告人田忠玉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田忠玉2013年3月1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至2015年3月10日。系有前科,但其前科为过失性犯罪,不予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田忠玉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第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田忠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16年11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
审判员 徐长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孙丹琪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第四条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二)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三)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四)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五)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