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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03执10号

罗晓峰与四川云翔纸业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晓峰,四川云翔纸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03执10号申请执行人罗晓峰,男,汉族,生于1963年8月8日,住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四川云翔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蒙顶山镇虎啸桥路53号。法定代表人胡殖彰,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雅安市名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名劳仲案字(2015)第113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四川云翔纸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四川云翔纸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云翔纸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执行中,就被执行人四川云翔纸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四川名山锦程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100万股变卖,经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买受人和四川名山锦程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四川云翔纸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四川名山锦程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万股股权的冻结;

二、将被执行人四川云翔纸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四川名山锦程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100万股,以每股单价1.10元,总价110万元。变卖给雅安市名山区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宝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袁敬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