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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执字第885号

新化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南云峰康年国际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15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新化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云峰康年国际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法执字第885号申请执行人新化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化县梅苑开发区上梅东路。法定代表人姜续球,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云峰康年国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号文化大厦****房。法定代表人姚述祥,该公司董事长新化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南云峰康年国际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法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与新化县国土资源局所签的06003416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享有并承担50%的权利和义务;确认申请执行人为受让新储地【2013】34号土地交纳税、费6439912元。执行过程中,我院与新化县国土资源局进行了函接,现国土资源局还在处理中,鉴于上述情况,本案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执结,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以终结较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国土资源局能办理相关手续后,可随时恢复执行(2014)新法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二百五十四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新法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剑新

审判员  曾均安

审判员  刘胜和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刘仁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