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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4民初3515号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林闽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20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林闽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4民初3515号

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为杭州市文三西路85号丹桂公寓物业楼,注册号为330000000038778。

法定代表人:杨掌法。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方大明,浙江东辰律师事务所律师;鲍芬芬,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林闽国。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林闽国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邓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

书记员 徐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