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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26民初438号

陈金彬与陆文宇、冯志霓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陈金彬,陆文宇,冯志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26民初438号

原告(反诉被告):陈金彬,男,汉族,住德庆县。公民身份号码×××1714。

委托代理人:徐耀球。

被告(反诉原告):陆文宇,男,1985年1月21日,汉族,住德庆县。公民身份号码×××1732。

被告(反诉原告):冯志霓,男,汉族,住德庆县。公民身份号码×××0059。陆文宇、冯志霓的

委托代理人:谈洪。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彬与被告陆文宇、被告冯志霓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该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2015)肇德法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原告陈金彬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4日作出((2016)粤12民终3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原诉本诉及反诉进行合并审理,并于2016年5月27日书面通知原告陈金彬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天内补交案件受理费1422.92元,于同年5月30日书面通知被告陆文宇、冯志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反诉受理费1890.67元,但双方当事人至今没有按指定期限缴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金彬、被告陆文宇、被告冯志霓自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交纳受理费(含反诉费),也没有提出缓交申请,应视为自动撤回起诉。故本案本诉和反诉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本诉按撤诉处理。

二、本案反诉按撤诉处理。本案已收取原告陈金彬的案件受理费1422.92元,退回一半即711.46元给原告陈金彬。

审 判 长  覃治安

审 判 员  曾雄伟

人民陪审员  梁燕芬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名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