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162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安天飞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祁门路1779号安徽国贸大厦,组织机构代码57852620-1。
法定代表人:朱启林,董事长。
被执行人:枞阳县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枞阳县枞阳镇金山路,组织机构代码06082491-7。
法定代表人:钱叶恒,董事长。
被执行人:孙祥银,男,196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李自英,女,197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付先如,男,196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张纯,女,197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王付宝,男,196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孟祥爱,女,196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丁风林,男,196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
被执行人:吴爱梅,女,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
被执行人:钱叶恒,男,1965���1月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被执行人:陈五香,女,196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252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本金19000000元和利息7830240.01元、案件受理费84826元,并承担执行费94320元,总计27009386.01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5月10日,之后利息以190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枞阳县恒富置业有限公司、孙祥银、李自英、付先如、张���、王付宝、孟祥爱、丁风林、吴爱梅、钱叶恒、陈五香所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27009386.01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5月10日,之后利息以190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盛利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阚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