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4416号申请执行单位神木县旭瑞洁净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世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霆,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史占云,男,1958年9月出生,汉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234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史占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单位煤款251218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6900元、执行费277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给付协议,本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神民初字第023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小平
审判员 高胜强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 鹏神木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评议时间:2016年6月7日评议地点:神木县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参加人:
审判长贾小平张华高胜强执行员:高胜强记录人:XX评议如下:高胜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234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史占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单位煤款251218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6900元、执行费277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给付协议,本案执行终结,终结(2015)神民初字第023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张华:同意终结贾小平:同意终结评议结果:终结(2015)神民初字第023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