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行终46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韩和清,男,汉族,1935年8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
上诉人韩和清因不服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5行初7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不依法立案,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韩和清以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办事处为被诉人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起诉的主要理由和请求为: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党委政府于2004年至2016年没收属原长寿县xx镇xx村全体居民的资金和房屋、门面,系行政违法,应予退还集��资金19.3369万元及利息56万元,共计76万元;归还非法占用原长寿区xx村1组、3组等在长寿区xx路、光宇公司、望江开发区等处住房及门面的所有权和租金。因韩和清的上述诉讼请求不明确具体,且属于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不能在同一诉讼中处理,经原审法院释明,韩和清仍坚持起诉,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上诉人韩和清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劲松
代理
审判员 刘 虹
代理
审判员 周盛春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 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