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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2民初1043号

原告杨占林与被告北京城乡欣瑞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占林,北京城乡欣瑞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2民初1043号原告杨占林,住河北省唐山市。被告北京城乡欣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丰台区。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职务总经理。本院审理原告杨占林与被告北京城乡欣瑞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占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3.00元,减半收取1036.50元,由原告杨占林负担,退回原告1036.50元。

审判长  孟庆九

审判员  程志献

审判员  栾佳为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孙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