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0民初652号原告杨某某,女。被告郭某某,男。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玉来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梁彦龙 微信公众号“”
杨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0民初652号原告杨某某,女。被告郭某某,男。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玉来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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