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24民初257号原告吴利春,男,1980年5月1日生,汉族,怀仁县人。被告韩月,男,70岁,汉族,怀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利春诉被告韩月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利春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方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利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利春负担。
审判员 门世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