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231号原告胡国动,男,1973年2月2日出生。被告美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中大道1368号。法定代表人汤瑞兴。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南,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国动与被告美华建设有限公司、陈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国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国动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国动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韩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