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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执字第03073号

戴世培与仵兆庆重庆市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8-05-1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戴世培,仵兆庆,谢天强,重庆市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执字第03073号

申请执行人:戴世培,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1979年9月5日出生。

被执行人:仵兆庆,男,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1952年7月22日出生。

被执行人:谢天强,男,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1954年7月17日。

被执行人:重庆市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人戴世培与被执行人仵兆庆、重庆市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天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4)綦法民初字第033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仵兆庆、重庆市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天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戴世培于2015-12-22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12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207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等进行了查询,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谢天强、仵兆庆的房屋进行了续查封,查封房屋均有抵押及属轮候查封,现本案不具执行兑现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綦法民执字第0307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孝荣

审判员  黄 化

审判员  李克洪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东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