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执字第03073号
申请执行人:戴世培,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1979年9月5日出生。
被执行人:仵兆庆,男,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1952年7月22日出生。
被执行人:谢天强,男,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1954年7月17日。
被执行人:重庆市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人戴世培与被执行人仵兆庆、重庆市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天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4)綦法民初字第033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仵兆庆、重庆市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天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戴世培于2015-12-22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12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207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等进行了查询,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谢天强、仵兆庆的房屋进行了续查封,查封房屋均有抵押及属轮候查封,现本案不具执行兑现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綦法民执字第0307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孝荣
审判员 黄 化
审判员 李克洪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东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