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3155号原告胡某。委托代理人倪玲燕,江苏天地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魏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邹江川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戴 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