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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执保294号

庞刚汉与商丘市迅达物流公司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庞刚汉,商丘市迅达物流有限公司,张立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保294号

原告:庞刚汉,男,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

被告:商丘市迅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临河乡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陆艳云,经理。

被告:张立杰,男,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刚汉诉被告商丘市迅达物流有限公司、张立杰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庞刚汉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商丘市迅达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豫NM7**挂重型普通挂车及车牌号为豫N×××××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查封,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庞刚汉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商丘市迅达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豫NM7**挂重型普通挂车及车牌号为豫N×××××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长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高爱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