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23执511号
申请执行人: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板石河信用社
负责人:修殿文职务:主任
被执行人:王长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板石河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王长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长发无资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523执511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云来
审判员 :丁栋国
审判员 :高俊德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 张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