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3民初951号原告崔明凯,男。委托代理人马明杰,系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慧宁,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明凯与被告郑慧宁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明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4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3773元。
审判员 吴玉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崔玲玲 更多数据:
崔明凯与郑慧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3民初951号原告崔明凯,男。委托代理人马明杰,系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慧宁,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明凯与被告郑慧宁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明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4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3773元。
审判员 吴玉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崔玲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