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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3民初951号

崔明凯与郑慧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崔明凯,郑慧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3民初951号原告崔明凯,男。委托代理人马明杰,系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慧宁,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明凯与被告郑慧宁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明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4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3773元。

审判员  吴玉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崔玲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