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2执718—1号申请执行人张渭平,男,汉族。被执行人冯爱梅,女,汉族,居民。上列当事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9月16日作出的(2015)临渭民初字第004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渭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5200元、案件受理费680元及公告费5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冯爱梅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冯爱梅未履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张渭平向本院明确表示被执行人冯爱梅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临渭民初字第0041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渭平发现被执行人冯爱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程学民
审 判 员 杨 军
人民陪审员 韩普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