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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民初2368号

易穗轮与谭金宇、汪连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易穗轮,谭金宇,汪连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2368号原告易穗轮,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被告谭金宇,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被告汪连秀,女,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易穗轮与被告谭金宇、汪连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易穗轮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谭金宇、汪连秀银行存款3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其名下所有的位于长沙县星沙街道星沙大道阳光丽景2栋1单元1505号房屋(权证号:长房权证星沙字第××号)为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易穗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谭金宇、汪连秀银行存款3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原告易穗轮名下所有的位于长沙县星沙街道星沙大道阳光丽景2栋1单元1505号房屋(权证号:长房权证星沙字第××号)产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柳青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才华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