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2368号原告易穗轮,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被告谭金宇,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被告汪连秀,女,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易穗轮与被告谭金宇、汪连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易穗轮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谭金宇、汪连秀银行存款3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其名下所有的位于长沙县星沙街道星沙大道阳光丽景2栋1单元1505号房屋(权证号:长房权证星沙字第××号)为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易穗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谭金宇、汪连秀银行存款3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原告易穗轮名下所有的位于长沙县星沙街道星沙大道阳光丽景2栋1单元1505号房屋(权证号:长房权证星沙字第××号)产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柳青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才华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