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2620号
原告:温以刚,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刘立富,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艾秀芳,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温以刚诉被告刘立富、艾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温以刚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刘立富位于宣城市宣州区某房屋以30万元为限并查封被告艾秀芳所有的别克牌汽车一辆以20万元为限,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刘立富位于宣城市宣州区某房屋,查封期限三年;
二、查封被告艾秀芳所有的别克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卫 青
人民陪审员 赵春燕
人民陪审员 罗宣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罗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