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6435号原告黄晓庆,女,汉族,1989年7月18日生,住重庆市荣昌县。委托代理人梁晖,重庆康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冉维玲,重庆康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20313815-7。法定代表人柯敬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军,重庆中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白春,重庆中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黄晓庆诉被告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西城大道666号,原、被告双方劳动合同的履行地也为上述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朱春霖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 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