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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28财保52号

李德久与熊鑫,刘传琼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德久,熊鑫,刘传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8财保52号申请人李德久,男,生于1972年12月4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申请人熊鑫,男,生于1970年1月2日,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住重庆市万州区。被申请人刘传琼,女,生于1975年7月15日,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受理申请人李德久与被申请人熊鑫、刘传琼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李德久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熊鑫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行及刘传琼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万州支局的存款22万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李德久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德久申请冻结被申请人熊鑫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行的存款22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申请人李德久申请对刘传琼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万州支局的存款予以冻结的请求未向本院提供账号等线索,不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李德久申请对被申请人熊鑫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行的存款22万元予以保全。

二、不准许申请人李德久申请对刘传琼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万州支局的存款予以保全。保全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李德久缴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 勤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艾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