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靖执字第824号

张光胜申请林栋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光胜,林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靖执字第824号申请执行人张光胜,男,汉族,生于1965年1月29日,无业,住甘肃省永靖县。被执行人林栋,男,汉族,生于1979年4月10日,住甘肃省永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5)永靖民初字第9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林栋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期限内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法律义务,后本院依法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林栋的工资帐户,强制扣划部分款项,剩余部分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永靖民初字第8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姬海仓

审判员  杨为民

审判员  罗万恩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诚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