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靖执字第824号申请执行人张光胜,男,汉族,生于1965年1月29日,无业,住甘肃省永靖县。被执行人林栋,男,汉族,生于1979年4月10日,住甘肃省永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5)永靖民初字第9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林栋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期限内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法律义务,后本院依法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林栋的工资帐户,强制扣划部分款项,剩余部分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永靖民初字第8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姬海仓
审判员 杨为民
审判员 罗万恩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诚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