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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0782执恢183号

张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某,范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豫0782执恢183号申请人张某某,女,1978年7月11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范某某,男,1978年7月19日生,汉族,农民。张某某申请执行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某某依据生效的(2012)辉民初字第30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范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抚养费384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范某某给付申请人现金3840元,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辉民初第30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如吉

代理

审判员  张道连

代理

审判员  韩道利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高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