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辖终3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人民东路33号。法定代表人李继涛,系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咸新区沣东新城鑫豪建材租赁站,住所地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斗门街办落水村。业主郑建新,男,197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斗门街办落水村西一巷**号附*号。
上诉人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5)未民初字第092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上诉人认为债权转让后,新的债权人即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原法律关系消灭,而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律关系。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应认定为新的法律关系,区别于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关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未对出现争议的管辖法院进行约定,本案情况亦不属于特殊地域关系。则新债权人提起的诉讼,应当执照民诉法二十三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被上诉人应当向上诉人住所地位于的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作为债权被转让的债务人,所享有的抗辩权利和抗辩理由均来源于其与原债权人陕西晟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现债权虽被转让,但涉及的纠纷内容仍旧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仍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本案涉案不动产位于西安市未央区,故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专属管辖权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结果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程 冬
审判员 周小弟
审判员 张 鸿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雷 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