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526民初928号原告柏蒲柏某,女,1987年5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6105261987********。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孙镇黎起村*组。被告李永刚李某某,男,1983年8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6105261983********。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孙镇平路村*组。
原告柏蒲柏某诉被告李永刚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柏蒲柏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永刚李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柏蒲柏某诉称,原告柏蒲柏某与被告李永刚李某某于2012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1月22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初关系尚可,后因性格差异较大,很多问题难以达成共识。加之双方缺乏沟通,长期冷战,导致本来不稳定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本案调查重点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原告柏蒲柏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4年1月22日领取结婚证的事实,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被告李永刚李某某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开庭审查,对原告柏蒲柏某提供的证据认定如下: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系国家机关出具,真实、合法,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已认定的证据及庭审笔录,结合当事人的陈述,
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告柏蒲柏某与被告李永刚李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1月22日依法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初双方夫妻感情尚可。原告陈述双方自2015年12月底起分居至今。2016年3月7日,原告柏蒲柏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李永刚李某某离婚。庭审中,原告称无个人财产,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告柏蒲柏某与被告李永刚李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双方在相识一年多后登记结婚,婚姻基础尚可。婚后初期,双方夫妻感情尚可,后在生活中产生了一定的矛盾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原告未有证据能够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准许。原、被告双方应互谅互让,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共同增进夫妻感情。依照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柏蒲柏某与被告李永刚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柏蒲柏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景 涛
代理
审判员 孟 梦
人民陪审员 石刚锁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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