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1执127号申请执行人宁国富。被执行人刘贵有。申请执行人宁国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绥芬河市人民法院(2013)绥民初字第13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国富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绥芬河市人民法院(2013)绥民初字第13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俊东_x000B_
审判员 石磊_x 0 00B_
审判员 庞 金 传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罗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