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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执字第467号

章勇与江苏三里商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0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章勇,江苏三里商业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467号申请执行人章勇。被执行人江苏三里商业公司。申请执行人章勇与被执行人江苏三里商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4)泰黄民初字第14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2014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4)泰黄民初字第1414号民事调解书启动再审程序。

本院认为,现本院(2014)泰黄民初字第1414号民事调解书正在再审过程中,该案的再审结果将直接影响本案能否执行,本案的执行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泰黄民初字第141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本案符合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蒋鹏飞

审判员  陈建忠

审判员  季江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卢月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