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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刑更354号

史建明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16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刑更354号罪犯史建明,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吉县人,住吉县吉昌镇桥南村,高中文化。现在山西省曲沃监狱服刑。本院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2013)临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史建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3年5月15日起至2026年5月14日止。2014年3月14日,该犯被交付临汾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5月15日,调曲沃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认为,罪犯史建明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按规定出勤,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是一名缝纫工,在服刑改造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按规定出勤。2014年4月至2016年2月间获监狱表扬四次,嘉奖一个。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史建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史建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2013年5月15日起至2025年6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邢 锐

审 判 员  闫秀仑

人民陪审员  巩 磊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志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