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81民初32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州市支行。法定代表人蒙志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覃永忠,该行信贷管理员。委托代理人陆荣君,该行信贷管理员。被告黄周平,女。被告杨锦,男。被告彭根华,男。被告黄承宗,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州市支行与被告黄周平、杨锦、彭根华、黄承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黄克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黄周平、杨锦下落不明,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由
审判员黄克敏担任
审判长,
审判员韦明升,
人民陪审员韦彩铭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州市支行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州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州市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黄克敏
审 判 员 韦明升
人民陪审员 韦彩铭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吴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