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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81民初322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州市支行与黄周平、杨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8-02-01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州市支行,黄周平,杨锦,彭根华,黄承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81民初32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州市支行。法定代表人蒙志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覃永忠,该行信贷管理员。委托代理人陆荣君,该行信贷管理员。被告黄周平,女。被告杨锦,男。被告彭根华,男。被告黄承宗,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州市支行与被告黄周平、杨锦、彭根华、黄承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黄克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黄周平、杨锦下落不明,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由

审判员黄克敏担任

审判长,

审判员韦明升,

人民陪审员韦彩铭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州市支行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州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州市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黄克敏

审 判 员  韦明升

人民陪审员  韦彩铭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吴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