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3民初1205号原告赵亮前诉被告刘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侯高勋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冯亚斌 微信公众号“”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3民初1205号原告赵亮前诉被告刘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侯高勋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冯亚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