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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3民初1205号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3民初1205号原告赵亮前诉被告刘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侯高勋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冯亚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