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5民初1034号原告河南科诚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哲,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慧慧,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齐长征,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科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齐长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科诚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齐长征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86元,减半收取1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娄季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赵建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