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633号申请执行人张颂章。被执行人上海人立(常熟)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镇海阳路。法定代表人章国庆,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颂章与被执行人上海人立(常熟)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14)熟民初字第0266号民事调解书:
一、被执行人上海人立(常熟)服饰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张颂章2012年1月工资人民币446.8元,于2014年12月31日前履行。
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申请执行人张颂章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46.8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财产信息,本院正另案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设备,但债权实现尚需时日。除此之外,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无异议,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熟民初字第02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庾 晨
审判员 王 宇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万雨龙 微信公众号“”